陸域風機環評擬加嚴至500公尺 環團籲:應該葉片直徑15倍內
環團呼籲應加嚴陸域風機至葉片直徑15倍有他人建築物,並加嚴太陽光電開發相關規定。(報系資料照)
環保署日前預告修正《開發行爲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草案,當中關於再生能源開發,僅把陸域風機加嚴至500公尺以內有民宅,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其餘皆未調整,過去長期困擾周遭居民的問題並未解決,呼籲應加嚴陸域風機至葉片直徑15倍有他人建築物,並加嚴太陽光電開發相關規定。
依國發會評估,預估2026年至2030年間,太陽光電每年新增2GW,離岸風機每年新增 1.5 GW,預計至 2050 年臺灣的能源組合,風電與光電發電佔比將達6成至7成,而近日太陽光電與風電開發更傳出多起爭議。
環團提及,臺灣陸域風機發展,屢因居民擔心風機距民宅、建物、聚落距離過近,眩影及低頻噪音恐致生安全及健康風險,而引起地方強烈抗爭。且近年陸域風機量體更形巨大,如日前引起爭議的雲林四湖陸域風機設置案,其風機塔架高度已達150公尺,葉片直徑達120公尺。鄰近居民已提出風機須離民宅聚落1公里以上之訴求,去年已提出此議題,並參考德國相關標準以風機塔架高度10倍範圍爲風機距民宅最小安全距離的主張,環保署僅提出環評認定標準以距建物距離500公尺以內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明顯不足。
環團提及,如依工研院研究指出,以葉片直徑80公尺、風力發電機輸出電功率爲 2000 kW陸域風機進行實測,推估距葉片直徑15倍距離,一般噪音仍達40分貝,已達環保署噪音增量管制的行動值,因此建議增訂風機與最近民宅建物距離風機葉片直徑15倍以下者,應實施環評。
環團說,近年引發衆多綠能開發衝突的太陽能光電系統,竟未列於本次環保署預告修正內容。依目前環評認定標準,僅要求「位於重要溼地」應辦理環評,完全沒有設置多少裝置容量或面積應實施環評的規模標準,且應環評區位亦未納入國家公園、野生動物及鳥類棲地、重要溼地、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劃覈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或特定農業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