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地方法院大門外觀。本報資料照片
上個月臺北市警局中山分局員警據報前往處理糾紛,李姓民衆大聲說「有什麼事情要留」「留我就好」,並咆嘯「我們現在是跟你配合喔,長官」,臺北地方法院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將李判處罰鍰3000元。可抗告。
中山警分局移送後,臺北地院認爲,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拘留或1萬2000元以下罰鍰,其保護之法益是保障公務員行使職務,以維護公務運作之順利進行。
法官指出,李的行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款之規定,考量李的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的程度、非行所生之危害等情,判處罰鍰3000元。